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交际应酬费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4.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既有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