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社保中的五险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五险相关知识很重要。那么大家是否知道2016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最新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1、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新政策开始实施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家庭医生制服务,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保卡在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办理签约登记,每年150元签约服务费中,5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50元费用,个账历年账户有结余资金的,由历年账户支付。尚未领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待领用社保卡后,再办理家庭医生签约登记。
家庭医生制签约服务费按上述规定每年支付一次,自参保人员办理签约刷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签约服务周期。如需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的,可在服务周期期满前30天内,办理下年度续签刷卡登记手续。未在此时间段内办理续签登记的,签约服务周期重新计算。家庭医生具体签约登记时间请广大参保人员向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咨询。
(2)医保基金支付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待遇提高
为促进“首诊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形成,通过差别化的医保基金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5月1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中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10个百分点,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2、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划入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2015年度个人账户资金于2015年5月1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即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资金。
(1)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在职职工按2015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4%;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2015年4月24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金额为1086元,45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1174.8元。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划入金额2419.2元,70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2688元。
(2)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按2015年4月24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586.8元)。
参保人员在2015年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14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划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历年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最新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拨打电话12333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bhrss.gov.cn)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其中网站个人账户信息每周更新一次。
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或用于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因此5月1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将有所减少。各县(市)新年度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3、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宁波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划转上一医保年度(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费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宁波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划转办法如下:
(1)划转条件
截止2015年5月1日零时,宁波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大于100元,且2014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总额大于100元的。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的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1%部分不属于划转范围。
(2)划转方法
按先缴费、后划转的办法,在2015年5月1日零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集中划转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划转额度最多不超过个人缴费金额。划转后,社保卡关联银行将以短信方式提醒参保人员。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划转;在领取社保卡后的次月初再划转到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3)资金使用
划转后,社保卡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员可自2015年5月15日起,根据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使用划转资金;社保卡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及时到社保卡关联银行办理激活手续。余姚市、慈溪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办法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4、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宁波市职工医保跨年度处理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要注意
(1)职工医保申请本年度零星报销的请尽快办理
自2015年5月1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而医保零星报销待遇以报销日期为准,若参保人员还有已结算的外地三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尚未报销,根据自身情况想在本年度完成报销的,请在2015年4月29日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跨年度住院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4月30日前入院治疗,在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计算到5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例如:2015年4月20日三级医院住院,2015年5月2日出院,该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医疗费按2015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3)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止服务18小时
2015年4月30日中午12时至5月1日6时,宁波市级医保系统将暂停对所有医保定点机构的实时交易结算服务,涉及范围包括宁波市区和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内部医务室,同时省级和大市范围内的跨区域“一卡通”交易结算也将暂停。在此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将停止有关业务办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参保申报、转移、终止、清算等。今年5月1日由于职工医保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提高到1200元,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需要在2014年度出院的,应在4月30日上午前办理好出院结算。
(4)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医疗保险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但已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报销。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药店发生的费用不能应急记账和零星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5)慈溪市、余姚市医保系统暂停时间及医疗费处理办法
慈溪市、余姚市的医保系统暂停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20时至5月1日6时,暂停期间医疗费处理办法由两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其中4月28日20时至4月30日中午12时期间,上述两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及统筹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含奉化、宁海、象山)就医的,需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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