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款给个人在很多企业都有发生。今天卡宝宝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税法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大体是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是企业全部应收款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个人借款等等,也就是企业除涉及购销等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应当收回的款项。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款给个人在很多企业都有发生,比如,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需要,借款给个人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就是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等,这些企业财务行为的发生都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如实核算和反映。但实事求是地讲,很多企业及财务人员对此科目中涉及的“个人借款”是否涉及税收问题掌握不清楚,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税务征管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对此科目的关注大多集中在企业是否有分解收入从而减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上,对其中涉及的另类税收问题——个人所得税关注程度不够,无意中也放松了对此税种的严格管理。
关于企业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单从个人所得税上来讲,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对此作出规定:
“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希望小编以上的总结能帮助对““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载的“个人借款”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不了解的蛙友们。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卡宝宝网。网站汇聚了海量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