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那么,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规定:
一、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 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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