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离职补偿费税前扣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那么,职工离职补偿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有哪些实操方法呢?
职工离职补偿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实操一:
预提的职工离职补偿费,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 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前 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确定性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确定 性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职工离职补偿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实操二:
职工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企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在企业实际支付离职 补偿时,税前允许扣除。《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 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此外,《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在年度汇 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 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 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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