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社保缴费政策都会有所调整,因此社保中的五险的缴费政策也会相应有所调整,那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会不会也有变化?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有了哪些调整?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下文内容介绍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扬州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供大家参考阅读!
1、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调整一:调整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调整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
a.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b.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3、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调整三:支付渠道
(1)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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