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对于公司以股票形式发放给职工的股利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呢?
股份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股票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规定:上市公司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股利 (包括以利润送股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两种方式)时,“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由派发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征收20%的个人所得 税。但是,从这几年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该规定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操作上的诸多不便利,它事实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对利润分配形式的选择。
现行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按照“198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由上市公司代为履行扣缴义务的,但是,当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中只派红股不派现金的情况下,由于上市公司并无现金流向股东,致使上市公司难以进行操作,在实务中普遍的操作办法是把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他应收款”挂帐处理。即上市公司在以留存收益 送(转增)股本时,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股本
同时,将应向个人股东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暂挂在“其他应收款”帐上: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收到个人股东所交税款,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注:本文举例均假设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结转入“股本”帐户)
但是,上市公司的这笔应收款实际上是难以收回的。而一但无法收回,将必然最终要冲减公司利润,这意味着该项损失要由确认损失时的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项费用,这对非个人股东以及未获得股票股利的新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为解决上市公司在只派发股票股利情况下存在的个人所得税款难以收到的困境,目前,很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股利加现金股利法”,即在派发股票股利的同时也派发 现金股利,对需交个人所得税的股东以扣减其所获现金股利的办法来抵派发的股票股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A公司有股本 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流通股 4000万股,且均为个人股东持有,非流通股6000万股。现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3股的同时每10股派2.5元。则A公司应从派发给个人股东 的现金股利中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3+0.25)×20%=44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500
贷:股本——流通股 1200
——非流通股 1800 应付股利 206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440
其中个人股东获现金股利560万元(4000×0.25-440),股票股利1200万股。 这种方法表面上解决了股票股利支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实际上仍然没有解决在只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操作上的困境。
希望小编以上的总结能帮助对“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不了解的蛙友们。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卡宝宝网。网站汇聚了海量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