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一: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 数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 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二:
依据粤地税函[2005]345号文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此: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需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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