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从龙岗警方了解到,坂田派出所办案民警通过盘查,在坂田医院门口现行抓获一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嫌疑人,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1日下午5时40分许,办案队李伟探长、民警陈羽到外面办案回派出所途中,当路过坂田医院时,远远地看见医院门口站着一名男子,该男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民警李伟、陈羽遂迅速下车对该男子进行盘查。当要求该男子出示身份证配合检查时,该男子神态异常紧张、额头直冒汗、言语也闪烁其词,前言不搭后语。民警李伟、陈羽凭着多年的从警经验,断定该男子有蹊跷,遂当场对该男子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男子身上持有五张金融社保卡、七张普通社保卡、两张身份证(含一张疑似假身份证),随后民警将该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嫌疑人邹某华(男,38岁,福建省邵武市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邹某华对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知识延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